2026年11月2日,联合国大会对国际刑事法院(ICC)年度报告的决议进行了表决,结果为93票赞成、13票反对、36票弃权。这一结果不仅呈现出国家间对该决议的不同态度,也反映了国际刑事法院在全球范围内逐渐面临的认可危机。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孙磊在发言中提出了国际刑事法院的“两宗罪”:一是其不应不当地扩展对非缔约国国民的管辖权,二是应当尊重国家元首的司法豁免权。中方强调,国际刑事司法也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避免政治化和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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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理解中国为何提出上述“两宗罪”,需回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背景。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在罗马召开外交会议,120个国家投票支持通过《罗马规约》,该规约于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标志着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ICC的核心任务在于,当某国家缺乏意愿或能力追究严重国际罪行时,依据《罗马规约》的相关条款,介入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其管辖的罪行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以及侵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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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罗马规约》第12条,国际刑事法院在特定条件下能够对发生在缔约国领土内的犯罪行使管辖权,即使被指控的个体并非该缔约国的国民。然而,中方认为,法院的这一管辖权应来自于国家本身的授权。如果一个国家未加入《罗马规约》,则ICC不应仅因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缔约国的领土上,而对该国家的国民实施管辖。这一问题在菲律宾前总统杜特尔特的案例中得到了具体体现,菲律宾于2018年提出退出《罗马规约》的通知,然而,ICC依然主张可能对其管辖下的行为进行调查。从而引发了管辖权与国家主权之间的争论。 球友

此外,自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其调查行动较初期多集中于非洲地区,包括乌干达、刚果(金)及苏丹达尔富尔等国。由于案件高度集中于某一地区,国际社会曾经发出批评声音,认为ICC存在选择性司法的倾向。此外,关于该法院针对非缔约国国家领导的逮捕令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以苏丹总统巴希尔为例,其未被ICC有效逮捕的事件更是加深了非洲国家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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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广泛的范围内,ICC对俄罗斯与以色列等强国的司法行动也表明其面临的局限性。ICC在对这些国家的司法行为几乎没有实际执行力,因其缺乏足够的执行力量来落实逮捕令。根据《罗马规约》第89条,ICC虽可请求逮捕和移交行为,但最终的执行依赖于相关国家的合作意愿。因此,在缺乏强大的国际合作背景的情况下,ICC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显著的限制。

综上所述,国际刑事法院面临的主要挑战归结于其管辖权的适用性及执行力的缺乏。尽管在理论上,该法院旨在推进国际司法正义,但在实际操作中,其权威性遭遇诸多质疑与反对,尤其是在国家主权的维度与国际司法的统一性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根据现有研究,未来国际刑事法院的治理改革亟需考虑如何平衡国家利益与国际法律责任,以增强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合法性与执行效力。 球友